三、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管理
各级供销社是农产品经纪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对全盟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旗县市供销社要成立县级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盟供销社要牵头组建盟农产品经纪人协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为广大农产品经纪人收集发布信息、协调处理问题、反映会员诉求、提供指导服务、争取政策扶持、维护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人行为和开展系统培训。
规范农产品经纪人队伍行为。符合个体、独资、合伙和公司条件的农牧民经纪人要及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经纪人管理办法》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进行经纪活动。
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培训考核制度。盟旗两级供销社要按照授权积极承担起农产品经纪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经纪人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经纪技能、经济合同、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有目的地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到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商务考察和参观学习,促使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向跨度更大、范围更广、质量更高、层次更深、效益更好的方向发展。
四、努力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发展。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农产品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限制,其经营收入或佣金收入为合法收入。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对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农产品经纪人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各级工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已经规范为企业法人的农产品经纪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农牧民经纪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减免手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通过发放专项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发展;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农产品经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
各旗县市政府要建立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发展的激励机制,注重总结经纪人队伍建设与发展,经纪人活动作用明显,对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典型进行推广,并对成效显著者进行表彰奖励,盟行署每年举行一次明星经纪人评选活动,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在物质上予以奖励。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