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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兴安盟人大工委审议意见的报告

   制定《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药物品种在自治区规定590种的基础上增加至1000种,以扩大药费补助额度;增加病种,提高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额度;对参合五保户、特困户、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政策,不设立起付线;提高住院分娩补助金额;对补偿金额达到封顶线以外的医药费,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给予二次补偿;制定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明确药品价格,并在卫生室明显处公布。
  二是简化就诊审核报销程序。
  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当场核销医药费,医疗机构与县级合管办结算,结算时不再使用病历复印材料。外转患者在乡级合管办报销,需提供病历复复印件;以苏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盟级医疗机构-盟外医疗机构逐级转诊为原则,转诊由县级合管办审批;立足于参合农牧民,打破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允许参合农牧民在盟内外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并不受公立或私立机构的限制。
  三是实施农牧民医疗救助。
  按照农牧民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基金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另外,五保户、特困户、大额医药费患者经新农合基金补助以后,可根据《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兴署办发〔2004〕34号)规定再行补助。
  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县级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要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多开药和目录外用药、多检查、多收费的现象发生。制定《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及最高限价》。
  三、加强农牧区卫生院建设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落实好农牧区卫生院的补助标准,抓住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加大投入的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强全盟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危房,改造不合理的房屋结构,充实医疗仪器设备。创造条件吸引医科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服务,有计划地培养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改变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匮乏和结构不合理现象。

                             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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