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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充分发挥流入地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外出人员参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

  三、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非法用工主体;严禁使用童工,对以非法手段坑害、欺骗求职者、非法使用童工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给予处罚。积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工投诉,及时立案,限时办结,并逐户检查农民工投诉举报的单位,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房屋管理协调机制,采取条块结合形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民政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推进规范化管理,特别要注意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跨盟接送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处置难,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管理难等问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城市乞讨人员增多的问题。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救助管理的宗旨、性质、对象和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社会救济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救助,并在其它帮扶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将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纳入全盟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体系,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实行优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因胎儿性别原因导致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母亲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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