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署字〔2007〕55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我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做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对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自觉摒弃带有歧视性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各种观念,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公共意识,积极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创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本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可以单独成立流动人口管理专(兼)职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
各相关部门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
(三)强化社区管理服务职能。
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向社区延伸,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信息采集、安全咨询、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劳务中介等服务工作。社区原则上按照与流动人口1∶1000的比例,建立协管员队伍。
(四)建立企事业单位法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担负起本单位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五)建立流出地管理责任制。
流出地要加强外出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做好本地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掌握基本流向,并及时将外出人员身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子女教育等信息向流入地基层计划生育部门通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与用工量大的城市的劳务协作关系,积极开展定向劳务输出,提高人口流动的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