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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告
(昆政通〔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强昆明主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完善和提升主城功能,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缓解主城交通压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昆明主城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主城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目标与范围

  严格控制主城建设行为,促进主城功能与人口向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合理疏导。调整主城用地功能,完善和加强主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缓解交通压力。改善主城环境质量,推进主城功能提升和新城的发展。

  在主城规划区及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2-2010)》确定的“北至茨坝、普吉,西沿玉案山、西山2000米等高线,南至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六甲、矣六,东到官渡区小石坝”,总面积62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施本通知管理措施。

  二、昆明主城规划区内规划审批的原则

  ㈠ 严格执行“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改变和杜绝见缝插针式的开发建设,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种市政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

  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3-2010)》、《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项规划。

  ㈢ 在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应调整商品住宅项目的开发,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零售设施建设,严禁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的建设,加大集中公共绿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符合城市规划的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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