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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45、切实加强对煤矿非法生产行为的监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对于已关闭煤矿、矿井和停产整顿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向其提供《准销票》,并严禁违法产品通过煤卡;安监部门不得向其提供火工品批文;公安部门不得向其提供火工品并严厉打击挪用行为;电力部门不得向其供电并严厉打击转供电行为;对向非法(违法)煤矿供电、提供火工品及运输、销售其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从源头上彻底制止非法开采。
  46、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采取措施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同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在合法取得的矿区内进行非法生产,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47、严肃查处有关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对旗(区)发现两处、苏木(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煤矿,给予旗(区)、苏木(镇)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严肃追究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非法煤窑的办矿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48、各旗(区)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49、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和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关闭矿井名单。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边建设、边生产''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50、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的合理规划及开发利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或持超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死灰复燃矿井。负责认定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
  5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5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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