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发〔2005〕4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7月1日行政公署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公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行政公署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公署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行政公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行政公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政公署的工作。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七、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