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盟行署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盟市和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盟行署,必要时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盟行署,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盟行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可报请盟行署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三)报告制度
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盟行署或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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