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盟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4、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当地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各级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消防管理工作。
  5、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消防、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消防、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训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五、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0人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的突发事件。
  4、其它突发事件:如文化领域经营户聚众上访或闹事、文化经营场所内发生大规模宣扬反动或淫秽色情事件及其它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突发事件。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盟行署的统一指导下,由事发旗(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旗(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盟文化广播电视局,盟文化广播电视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启动本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文化厅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