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7〕37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2004年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权下放各旗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全盟的出租汽车市场不健全,行业管理落后,企业经营不规范,在个别地方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旗长、开发区主任责任制。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是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要责任。各旗旗长、开发区主任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的职责,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协调城建、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技术监督、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为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旗、开发区一律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公司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
二、规范经营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制度,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要逐步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各出租汽车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三、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再次重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涉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6〕1065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须缴纳的费用: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户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各盟市2006年5月1日以前征收费额为基数降低50%;2、交通部门的养路费,收费标准每车每月60元;3、公安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每车每次56元,其检验周期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以内每年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一次;4、技术监督部门的计价器检定费,收费标准每车每次55元;5、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收费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凡未列入以上公布的收费项目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已于2006年5月1日一律停止收取,出租车经营者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