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外省市驻阿盟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阿拉善盟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 设有按摩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应当由生源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第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残疾人证进行检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支节余中列支。旗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盟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