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7〕5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阿盟户籍人口,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统计、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阿盟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盟、旗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