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传真电报分别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签。
(四)阿盟行政公署决定事项通知,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五)阿盟行政公署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盟长或副盟长签发。
(六)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函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经授权,也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属于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和对下级的重要批复,须送分管副盟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七)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函件,由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后,送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须送秘书长签发。
(八)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任免职通知,由秘书长审核,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九)内部通报,由有关科室核稿,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凡盟行署领导的讲话、指示或调查报告,须经本人审签。
第五十三条 核发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办公部门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复核之后进行登记、编号,确定是否翻译、印制份数后交付缮印。
第五十四条 印制公文的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五十五条 复制复制上级政府机关的秘密文件,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复制的公文应当视同正式文件妥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传递传递秘密公文,要由办公室指定的机要人员负责,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五十七条 部门向盟行署的‘请示''和要求行署批转的‘报告'',必须用正式文件报送。
第五十八条 凡主送行署和行署办公室的文件,请示件、报告件一式5份,抄送件一式1份。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范的文件,由行署办公室提出意见,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条 行署机关的办公部门,要做好公文的平时立卷和年终归档工作,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