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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的通知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四十一条 草拟文稿,首页必须使用规范的发文稿纸,从次页起,一律使用A4纸并打印附后。
  第四十二条 文稿在送审之前,拟稿人要对文件的密级、紧急程度以及主题词提出意见,标注在首页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
  第四十三条 公文的审核修改以盟行署或行署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领导签发之前,必须经行署办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代行署起草的文稿,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重要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代拟稿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如会审出现分歧意见,经主办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应附说明,如实反映协调经过和分歧所在,并提出解决分歧的建议,报行署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六条 修改文稿要使用规范的修改符号(详见《修改、校对常用符号》),几经修改,杂乱模糊的稿件,应重新打印。
  第四十七条 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付印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要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征得原审批领导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公文签发,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和其他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五十条 需要会签的文稿,会签人应在''会签''栏内依次签注意见,单位、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一条 修改和签批公文,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五十二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各类文件的审批程序
  (一)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文件,由办公室核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复核,送盟长或副盟长签发。经授权, 也可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须由分管副盟长审核后,送盟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盟长分管工作的,须由有关副盟长审核后,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经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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