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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的通知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对行署办在受理''请示''、''报告''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部门领导要按时限要求提出明确意见,连同原件退回。急件要随到随办,平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三)加强机要通讯管理,急件必须于当日、平件必须在次日内进入本部门公文运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催办办公部门要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一般公文要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精简文件,压缩公文数量和篇幅
  (一)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不以行署名义发文;可以简报等非正式文件刊载的内容,不发正式文件。
  (二)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行署审批的事项,经行署同意后,可加注‘经盟行署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至盟(市)级的文件,如无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盟行署一般不予转发,确有必要下发的,由行署办公室翻印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至旗县的文件,盟行署不再转发;如行署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只发贯彻意见。
  不以盟行署和行署办公室的名义转发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文件。
  (四)不批转和转发行署各部门专业会议的纪要,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确需以行署名义下达的,应由部门写成报告,报请行署审批。
  (五)各类文件都要在突出主题、正确反映工作意图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文字,压缩篇幅。各部门向盟行署报送的文件,一般不宜超过2500字;如超过3000字,应在首页附有内容提要。
  第四十条 草拟公文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风朴实端正,用字用词规范。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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