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行署及行署办公室下发的重要的政策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至苏木(镇)级的文件,一律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并同时发出。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条 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一条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应当将公文的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时间、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以及办理情况逐项写清楚。
第三十二条 拟办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第三十三条 传阅办公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三十四条 分发办公部门根据有关领导规定和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经领导批示后,要由行署办负责填写‘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领导批示通知单''(见式样十),转有关部门;凡要求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来文机关的请示、报告,除通知主办、会办部门外,同时填写‘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请示、报告办理情况通知单''(见式样十一),反馈原报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承办主管部门接到‘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领导指示通知单''或‘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请示、报告办理的情况通知单''后,要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其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签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盟行署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报请行署审批。
第三十七条 讲求实效,加快公文运转的速度。
(一)对盟行署交办的代拟文稿,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指定专人承办,及时组织讨论修改和审核把关,按规定的时间成文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