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任免职通知》,用于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
  《内部通报》,主要用于刊载盟行署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和重要调查报告等。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 盟行署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盟行署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同样应该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无论‘请示''、‘报告''还是代拟文稿,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律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签报''应以部门领导同志个人的名义向盟行署领导同志报送,不要以部门名义发签报,也不要以签报的形式请示、报告需要行署进入程序正式受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不要以部门党组的名义向盟行署和行署办公室行文。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查备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