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发上级或同级机关文件时,如被转发的文种也是‘通知'',可省去转发文种。
2、批转或转发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时,被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报告标题中不冠报文机关名称,在全文末尾加上机关名称(见式样二)。
3、批转或转发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文件,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括号括起来。如机关名称字数较多,可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括号括起来(见式样三)。
(九)文件抬头,即文件发往机关名称。机关名称的排列,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没有抬头的文件,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见式样四)。
(十)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一)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空一行)、文件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见式样一)。主件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
(十二)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时间。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同志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要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三)文件附注(如‘此件不公开报道''、‘此件发至苏木镇级''等)注在文件落款(印章)之下主题词之上(文件左下角),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四)主题词,标引在文件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
(十五)分送栏,设在文件末页下端、文件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排在后面,但要另起一行;如抄送其他机关应排在最后,单独另起一行。
(十六)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某某行政机关办公室''。印发日期应为付印日期,在印发机关横线右下方标明印制份数。
第十一条 《函》、《内部传真电报》和《内部通报》,适用以下公文格式:
(一)《函》,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字号放在横线下右侧标题之上;密级和紧急程度注在横线下左侧、标题之上。如属密件,序号印在秘密等级之后(见式样五、六)。
(二)《内部传真电报》,眉首部分按有关要求办理,其他部分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三)《内部通报》,秘密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发文机关放在横线之上左侧,成文时间放在横线之上右侧。如刊登讲话和调查报告,讲话时间或调查报告撰写时间放在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如刊登批示,一般用‘盟行署领导近期重要批示''的标题,下面用括号注明‘-年-月-日''。如需要加按语,应排在政文之上。按语用楷体,两端各少排两个字。(见表样七、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