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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的通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盟内外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内容。文件名称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详见式样一)。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并在左上角打印文件份数序号,共七位数,头两位数表示年份,第三位数表示当年的秘件序号,序号后四位数表示文件份数序号(见式样一)。
  (五)文件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六)秘密文件同时又是紧急文件的,应先注秘密等级,再注紧急程度。
  (七)凡是呈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横线上、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
  (八)公文标题,一般应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公文种类三部分。标题文字要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法规、规章性的文件名称要加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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