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7〕2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及文种式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文种式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公文形式、适用范围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七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盟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盟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商洽、指导、部署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我盟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全盟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