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和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在进行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留足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用地;对重点工业企业需征用的土地,应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电力、铁路运输和水资源主管部门在用电负荷、铁路运输和用水分配上,要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
第十八条 商务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和进口必要的国外技术和设备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对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连续多年对全盟工业经济和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盟行署推荐授予盟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财政收入增长,对重点工业企业上缴税金超额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当年盟行署确定的全盟财政收入平均增速乘以上年度上缴税金加上年度上缴税金为基数,上缴税金超增部分按5%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重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盟旗两级政府分别承担。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获奖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别由盟、旗和开发区三家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受奖企业考核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盟、旗、开发区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实际上缴税金为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盟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