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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重点工业企业名额根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动态确定,采取末位淘汰制,一般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5%左右。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七条 重点工业企业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发展水平,从规模实力、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持续盈利能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方面进行对标,研究制定提升竞争力规划方案,明确企业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重点工业企业要依法经营,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减排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十日前向盟经委报送上月生产和财务报表及运行分析,确保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快捷通畅。
  第九条 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宏观监控,健全信息网络,实行月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为重点工业企业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条 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由盟经委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企业提出的提升竞争力规划方案实施情况、年度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进入重点工业企业和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模扩张,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国家、自治区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引导、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免检产品'',通过国家''C标''认证。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用于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优先向重点工业企业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在配置矿产资源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重点工业企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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