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7〕2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办法》已经盟行署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阿拉善盟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盟工业化进程,尽快形成一批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能够带动全盟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龙头骨干企业,制定《阿拉善盟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企业系指由盟行署审定的重点工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由盟行署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盟经济委员会承担(下称盟经委)。
第三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重点工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全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内,不受所有制、行业类别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发展前景良好,主业突出,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的占有率;
(三)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产业链条较长,资源利用率较高,在资源深加工上有一定投入,对周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重视自主创新和技术研究开发,坚持技术进步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扎实;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盟经委对符合入选条件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缴纳税金绝对值和增长速度各占三分之一分别加权,将两项加权数各占百分之五十二次加权后,按顺序排名向盟行署提出每年度拟推荐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盟行署审定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