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5?31”零点行动的基础上,配合省开展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项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即组织开展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河流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县(区)中心城镇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行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八、加强政策引导激励
(三十)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十一)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监管监测体系建设和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要按照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提高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投资重点节能工程的积极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规定,各设区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到2008年原则上达到0.8元/立方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逐步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三)认真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该类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指导和帮助节能减排项目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