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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认真实施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高耗能和不安全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出厂、安装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制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县(区)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快建立节能减排计量服务技术平台,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六)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统计部门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二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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