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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八)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南》和《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落实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二十)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强制检测,并在此基础上与能源计量为中心,推动企业测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计量认证,促进企业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市属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十一五”期间全市14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3.8万吨标准煤。
  (二十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节能3万吨标准煤。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2008年底以前,楼堂馆所、厂房、城市广场、商场、学校、路灯、城市霓虹灯全部改用节能灯。
  (二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的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在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对列入市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对超过控制指标、减排任务未完成、河流出境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县(区),暂缓审批该县(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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