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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发〔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抚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抚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 “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力争降低20%,各类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抚州经济赶超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06年以来,全市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各地、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我市同全省一样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当前,抚州已进入赶超发展的关键时期,进入大开放、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按照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能源需求和污染物产生量将持续增大。只有坚持集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重大项目,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和加强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重点企业和单位。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考核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公布。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在综合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情况的基础上,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依法实行处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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