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发改委要把文物普查纳入相应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投入,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工作,要依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努力争取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鉴定,促进烈士褒扬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普查经费,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城市和乡村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古建筑、古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要优先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县(区)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好本区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江河湖泊、水利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
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对文物普查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填报给予技术和人员的支持。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林业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林区内文物保成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利用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宣传,加强林区生态文化建设。
市县(区)宗教部门要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引导宗教界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属于普查对象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做重点宣传、配合政府做好普查工作。
市县(区)规划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技术支撑保障,重点配合文物部门抓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文物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及文物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
市县(区)军事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本系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老字号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制订保护规划,尽快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老字号企业文物的调查和分析,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登记并优先确定为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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