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核定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遴选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