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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辖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县(区)。其他有关县(区)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辖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部门联席会议。
  1.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跨县(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或转报上级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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