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1月13日,省政府颁布了《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地方志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授权,并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颁布的政府规章,在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制度、年鉴的编纂时限、承编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地方志及其资料的管理利用、违法处罚及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编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办法》的及时颁布实施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我市地方志工作正处于第二轮修志全面深入开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抓住《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切实提高依法修志的能力与水平,努力把我市地方志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办法》的各项活动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地方志工作开展提供了根本保证,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要把认真学习宣传《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要把《
地方志工作条例》与《办法》结合在一起学习,全面准确掌握《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办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知识竞赛、悬挂条幅、制作宣传标语牌等等,使社会各界了解、熟悉、掌握、执行《办法》,形成有利于保障《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