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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落实政府举债责任。
  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责、权、利”相结合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实现政府性债务的规范化管理。要建立政府性债务申报、审批、执行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债务情况,以便于提高政府性债务的透明度和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业主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对盲目举债、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造成的损失浪费或因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机制,把清理偿还债务、消化历年隐性赤字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核内容,以提高清理偿还债务的积极性,防止债务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过度举债。
  四、建立政府性债务还贷机制,认真清理政府拖欠债务。
  要及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科学分类、统一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对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的部门、单位的债务使用规模、使用项目、使用效益、还债期限和偿债能力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掌握全盟政府举债的总体情况。要根据债务的形成机制、政府所承担的支付责任以及财力增长幅度和债务偿还期限,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目标考核责任制,逐笔制定清偿方案,落实偿债责任人、偿债资金来源和工作时限。对需由财政预算偿还的政府性债务,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以及债务投资项目效益的一定比例划转等途径,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各种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以保证财政偿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督促其自行筹集偿债资金,保证按时偿还,决不能因政府转贷或担保而将偿还债务的责任推给政府。
  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债务风险。
  密切结合本地财政收支情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变动等因素,确定债务风险评估标准,建立预警体系;通过清理债权、收欠还债,盘活资产、拍卖偿债,增收节支、筹资还债,划转债务等多种途径和办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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