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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阿署办发〔2007〕51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近年来,我盟各级政府通过举债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的投入,改善了我盟的发展环境,较好地促进了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我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54号),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债务防范风险意识,适度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强化债务管理。
  政府性债务事关政府信用,影响着一个地方投资发展的软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到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构筑起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想基础。要充分认识政府举债必须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可用财力增量情况相适应,依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形势和现有政府性债务规模,科学合理制定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规划。要全面分析现阶段政府性债务偿还的期限结构,合理选择政府融资的时机和利率、汇率条件,在确保偿债负担均衡的条件下,确定未来债务融资的期限结构。要区别不同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程度,明确未来债务资金的使用方向,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举债限制措施,防止重借轻还和追求贷款数量、忽视项目质量的倾向,以保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偿还能力。
  二、统一领导,理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严禁政府各部门、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尽快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要承担起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举债范围,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举借债务进行严格审核,并切实监督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要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为重点,从落实偿债资金入手,结合预算编制改革,逐步把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以预算约束举债和偿债行为,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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