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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节能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益为重点,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机制,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全盟单位GDP能耗由3.94吨标准煤下降到2.955吨标准煤,比“十五”末降低25%,年均节能率为5.59%。其中:阿左旗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5.13%,年均节能率为5.62%;阿右旗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5.11%,年均节能率为5.62%;额济纳旗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3.64%,年均节能率为5.25%;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8.48%,年均节能率为6.48%(具体节能指标附后)。
  到2010年,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及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其中大中型企业的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阿拉善盟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盟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三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盟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盟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盟建设、交通、商务、农牧、教育、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系统节能工作,盟发改、统计、财政、科技、国土、水务、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配合,为大力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各旗、开发区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重点耗能企业要组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节能领导和管理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
  (二)强化节能工作的责任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指标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全盟“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25%的目标分解到各旗、开发区。对于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23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尽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按照下达的节能指标考核监督,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实施奖节罚超措施,公布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通报、公报等方式对企业节能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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