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落实党在农牧区的各项政策,确保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继续贯彻农牧民负担预决算、负担监督卡和专项审计三项制度,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建立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农村牧区公益事业。不断完善各项补贴方式和管理办法,落实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支农政策,让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提高国有农牧场(站)农工的社会保障程度。支持国有农牧场站农工参加养老保险、农牧区合作医疗等,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程度,解决后顾之忧。
(四)化解乡村债务。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干部考核、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以前乡村的各种债权、债务逐乡(镇)、逐村、逐项清查核实,逐一研究化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逐年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风险。
(五)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自身职能定位,扩大支农业务范围,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更好地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三、推进垄断行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放开市场准入,引进多种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提高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
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
继续落实自治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60条”优惠政策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6条”政策。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在投资核准、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给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商贸流通、餐饮娱乐等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房地产、社区服务、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镇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参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持企业到农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参与农牧区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