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国内外用户、消费者满意,国内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
(七)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通过认证,且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计量管理工作已通过合格或保证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泰州名牌产品时优先考虑:
(一)通过环境、职工健康安全认证的;
(二)获市级以上质量荣誉称号的;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或“知名商标”称号的;
(四)配有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泰州名牌产品:
(一)近两年企业销售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
(二)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国内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过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三、确认办法
第九条 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确认体系。
第十条 市场评价是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产品出口量。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是指评价产品的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是指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发展评价是指评价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规模水平。发展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倾斜。
四、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 泰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中由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申请日期,并受理企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