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
(兴署字〔2006〕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自2005年9月我盟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每个“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成员能就业的目标。为巩固“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成果,使其实现稳定就业,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行署决定对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采取进一步的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每户“零就业家庭”已实现就业的一名成员实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一)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8%,政府补贴12%,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和年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到养老保险补贴人员不再予以补贴;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后再予以补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人员不予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4.5%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负担30元,政府补贴70元,重点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立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即: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1%,政府补贴2%。已享受到失业保险补贴人员不再予以补贴;对断保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人员不予补贴。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人员实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由各旗县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对“零就业家庭”援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力度,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确保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到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