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需的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资金,仍由自治区承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旗县、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负责各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用到抓好此项改革上,精心组织,靠前指挥,认真实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承担相应的改革任务,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自治区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制度。盟行署负责确定全盟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具体责任,落实自治区安排的转移支付和盟、旗县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制定辖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措施。旗县政府负责按规定比例承担经费,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经费。苏木乡镇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相应职责。
“两免一补”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拨付标准,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县同步增加教育投入,切实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
(三)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加快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农村牧区学校师资水平;完善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任教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牧区学校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农村牧区中小学课程改革;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秩序;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实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资金安排到位、政策落实成绩突出的旗县给予奖励或在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缓慢,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通过扣减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督学的职能。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