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旗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供给。按照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规定,实行以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盟市财政和旗县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各级财政的分担政策是: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补助寄宿生所需资金,由盟和旗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比例为4:6。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6年,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杂费;同时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同时,按新标准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采取分年度、逐年提高的方式实施。2006年,小学每生每天补助0.5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补助0.70元,以后年度小学每生每天提高0.12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提高0.20元,到20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学每生每天补助1.0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补助1.50元的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7年,在2006年实施新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200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安排资金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上述确定的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