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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自治区、盟、旗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自治区统筹、管理以旗县市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内财教〔2001〕662号)精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通过转移支付继续给予支持。

  三、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对象和经费核拨标准。

  (一)保障范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保障对象。一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二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三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三)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经费。小学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50元、农村牧区120元;初中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90元、农村牧区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考虑盟财政困难的实际,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故对补助标准采取分年度、逐年提高的方式实施:即从2006年起,小学每生每天补助0.5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天补助0.70元。以后每年度补助标准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提高额度分别为:小学每生每天0.125元、初中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天0.20元。到20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学每生每天补助1.00元、初中每生每天1.50元的标准(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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