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字〔2006〕2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九”水平,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教育事业,促进全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盟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积极筹措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认真落实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使农村牧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有力地提高了“普九”水平,促进了全盟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发展。但是,随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是:各级政府缺乏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突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农牧民负担较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向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及时做出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牧区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