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落实责任

  (一)追究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追究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追究方法。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被确定为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