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1、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于2006年7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完善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各旗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五)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20号)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结合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按方案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