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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4、盟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送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核,报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书面表格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统一使用Excel格式)。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确定为行政执法依据;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全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1、准确界定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2、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科学分配执法职权。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
  3、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具体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部门承担,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
  4、规范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岗位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执法规程。
  5、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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