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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八、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层层分解,并纳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地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再就业的支出。盟旗两级财政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结合上级财政补贴额度进行相应的匹配。对不按规定匹配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地区,视情况减少其补助。此外,盟旗两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各界在参与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宣传动员和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2006年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旗县市区、盟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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