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管理
(一)加强失业调控和统计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盟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盟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加强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必须制定裁员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中型企业3%的,必须事前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违反规定随意裁减人员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相应处罚。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每年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介绍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接受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定期报告就业状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