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劳动力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提高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盟级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监测系统,实现与自治区、旗县和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联网。各级政府应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就业登记证》的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二)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高转移就业能力。结合国家实施“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我盟“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行动”培训项目,整合项目资金,开展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转移就业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牧区劳动力具备就业技能后转移。有关被征地农牧民和生态建设移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并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三)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建立全盟创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地都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积极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经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取消反担保,做好后续服务,并按其成功创业人数,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加强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和盟民族技工学校建设。积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有《失业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生的鉴定费用,可适当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