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全力扶持个体、私营、外资、股份合作等非公有制经济和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努力开发和增加就业岗位。
(四)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合理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各地要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加快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五)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充分发挥各类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多方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认真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政策。
三、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需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求职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免费发放《失业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失业就业登记证》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进城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地在编制城镇规划时,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认真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