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署发〔2006〕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十一五”期间,全盟开发城镇就业岗位2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5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以上;培训城镇各类失业人员5万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重点抓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同时,改善农村牧区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下大力气抓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调控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就业问题。综合经济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明确增加就业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盟内各类项目在规划论证时,必须有岗位设置和工人培训规划。所建项目要优先安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中一般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或转移就业农牧民人数不得少于安置总数的50%。各类企业都要按要求落实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大力发展服务业。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盟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拓展草原旅游、商贸餐饮、交通物流、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开发保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