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盟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十八条 排序原则
(一)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时效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排序方式
(一)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排序。
(二)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绩效评价结论以及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制定当年支出预算草案,上报行署审定批复后,下达到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