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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盟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十八条 排序原则
  (一)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时效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排序方式
  (一)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排序。
  (二)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绩效评价结论以及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制定当年支出预算草案,上报行署审定批复后,下达到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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